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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交流|本所王新峰、任天霖、陆嬿池、鲍菁律师应邀参加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四期“国信法治学堂”专题培训会

        2024年3月13日下午,本所王新峰任天霖陆嬿池鲍菁律师应邀参加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第十四期“国信法治学堂”专题培训会,为了集团及下属公司管理人员深度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此次培训会旨在帮助国信集团管理人员深入学习、精准把握和主动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切实践行依法治企的理念,推动合规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王新峰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若干重大影响。王律师提出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仅次于《民法典》,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修改了较多制度,如“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增加了一些制度,如“公司减资弥补经营亏损”;也颠覆了一些制度,如“资本公积弥补经营亏损”。然后王律师以给国有企业服务多年的丰富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着重分析了新《公司法》的九大影响,并结合实务案例逐步推演,对国有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解答。


        任天霖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对董监高责任的新规定。任律师对新《公司法》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重新修订的核心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任律师指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职责、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规定,从“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董高执行职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董事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责任”和“关于‘实质董事’的认定问题”等五个方面出发,强调了国有企业的董监高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履行好董监高的职责和义务。


        陆嬿池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国家出资公司”作为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力量,推动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公司法》中予以专章规制“国家出资公司”。陆律师凭借着深厚的理论研究,将自我学习新《公司法》的心得进行分享,首先解析了“国家出资公司”的新概念以及在立法体系中的定位。然后对新《公司法》第七章逐条解读,分析国家出资公司法人治理的特殊性。从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非国有股东不同视角切入法人治理的关注点,注重审计委员会、党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制度等。最后,提出公司治理架构的调整与完善,为国有资本管理事项给出了宝贵的建议。


        鲍菁律师分享的主题是新《公司法》下,国有企业如何出资及责任承担规则。本次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及相应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让股东出资、高管的职责压力越发明显。鲍律师主要从新旧法律的衔接、立法的背景和目的角度出发,提出国有企业新设公司的出资安排、存量公司的应对措施、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规则演变等方面的实务建议,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在新《公司法》的规定下进行合规化调整,提前规划、有预见性地做出决策。


        参加本次培训会的国信集团管理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他们对新《公司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有了更加清晰的思路。本次培训会的成功举办,不仅提高了国信集团员工对新《公司法》的认知水平,也为国信集团在今后的依法治企工作中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