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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关系处理的重点事项

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关系处理的重点事项

             作者: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委会委员 吕震


近期,众多朋友咨询关于疫情期间延长假期、延迟复工、自行隔离期间薪资待遇以及年休假等劳动关系处理的问题,现整理并统一解答,供参考。


政府部门发文:

120201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

220201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通知2020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

320201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复业时间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号,通知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2824

4202022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缓解企业生存压力,共克时艰。


一、延长假期、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具有法律强制力

1、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基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实际防控形势,各地包括江苏已经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发布辖区内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该通知具有强制力,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2、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宁政办发〔20204号通知,除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空气净化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单位,钢铁、化工等连续生产企业,以及市民生活必需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供应等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正常经营外,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2824。对于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作出书面说明,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


二、未经批准提前复工,企业以及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1、《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2、《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复工,根据情节轻重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企业以及有关负责人将被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警告、罚款、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务院通知延长三天假期的性质和工资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201号文第三条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安排补休因此,通知延长的2020131日、21日、22日这三天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应视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工作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企业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四、南京企业202023日至9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1、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原则上按照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停工停产的相关规定,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

2、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因疫情防控需要或经批准复工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早期各地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并不一致,如上海市人社部门对此类问题的意见是认定为休息日,在此期间安排工作的需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工资;但大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对此未提出明确意见。随着疫情的日趋严重,企业生存面临严重压力,为共克时艰,各地政府近期随之纷纷出台扶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意见。

202022日,南京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该最新意见,延迟复工期间,即自202023日至实际复工日止(一个工资周期内),安排员工工作的,包括在家办公以及到单位工作的,按照正常标准也就是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不需要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双倍工资。

3、结合上述12项,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一个工资周期内,无论是否工作,均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对此矛盾,苏州市人社部门的意见是建议企业对参加工作的员工适度补偿,而南京人社局的意见中对此问题并未提及,那么具体如何处理,企业可以自主决定。

对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采取奖金发放如全勤奖、奖金标准比例不同、年度、季度考评、晋级、工资增长考评倾斜等方式,奖励疫情期间坚持参加的员工。


五、202023日至9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直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对于该问题,前期各地人社部门的延期复工通知中均没有明确意见,但随着疫情日趋严重,企业生存岌岌可危,各地政府部门包括南京市人社局最新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意见中,对此问题都多有放宽,倾向性意见均是,20202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可以直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因此,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至少应当提前或当日通知,而不宜事后认定。


六、延迟复工期满,外地职工返宁后,仍需自我隔离期间,企业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调休处理。

根据南京市人社部门的通知,南京企业的复工时间是2020210日,而同时,南京各区疫情防控部门均要求企业外地职工包括外出旅游职工返宁后,需自行隔离7-14日后,才能进入企业工作。对于该类职工自行隔离未能参加工作的期间如何处理,南京市人社部门未作明确。但根据其他地区如北京人社部门的意见,笔者认为,企业可以按照职工调休的方式认定处理,待疫情缓解,企业正常经营后,安排员工加班予以冲抵。企业可以采取“工六休一”的方式安排员工加班以冲抵该调休。

当然,企业也可以安排职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


七、企业职工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应正常支付,且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人社厅明电[2020]5 号文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职工的相关待遇。

1、一般企业职工感染,如不幸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企业应根据该职工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南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2、如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受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九、因疫情严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病毒凶猛、未雨绸缪、做好预案,但我们都坚信不需要用到这一条。


十、江苏包括南京辖区内企业复工时间延迟至20202924时。

南京市政府通知要求南京市域内所有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得早于20202824时。而江苏省政府官网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两份通知的延迟复工时间虽不一致,但鉴于202029日为周日,本就属于周休息日,因此,笔者认为,江苏包括南京辖区内企业复工时间延迟至20202924时为宜。

愿万物生长,诸君安康!

20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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