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吴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撤销案
作者:大成南京合伙人 吴嘉
【导读】
有效送达是确保当事人正常参与仲裁程序,行使权利,陈述意见的前提。“视为送达”作为推定送达方式仅能在实际送达存在困难时方可适用,且应以最大可能送达当事人的方式进行。
本案是一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错误适用“视为送达”规则导致被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也是近年来罕见的贸仲仲裁裁决因程序问题被法院撤销的案例。合作律师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永锐律师。
【案例基本情况】
贸仲2016年7月28日以特快专递第一次向位于坦桑尼亚的申请人送达仲裁通知,申请人实际于2017年1月9日收到。贸仲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适用《仲裁规则》第八条“视为送达”规定,以公证平信方式寄送后续材料,包括开庭通知及裁决书,2017年2月14日作出裁决。申请人2017年4月才收到仲裁相关文件。经法院调查,申请人的地址仅是无法经特快专递送达,而非无法送达。
《仲裁规则》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送达方式并非选择关系,视为送达是例外情形。即正常情况下以第一款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贸仲第一份仲裁通知书采取此方式)、传真等方式送达,即“视为送达”方式应当是在正常送达无法完成情况下才可以适用。
法院认为贸仲在邮政公司明确可以通过航空信送达情况下直接认定该地址无法送达而对后续文件采取“视为送达”,不符合《仲裁规则》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
此外,贸仲2016年11月1日以平信方式邮寄开庭通知,仅给申请人留了8天在途时间,申请人在坦桑尼亚,该送达期限不符合《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首次开庭提前20天通知当事人的程序要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是否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非因自身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法律意见要点】
认为客户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未能陈述意见,符合法定撤裁条件。
【办案效果】
案件经过两年审理,法院认为贸仲送达工作出现程序错误,导致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由于不属于其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符合《仲裁法》七十条撤裁的规定,因此裁定撤销贸仲(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9号裁决。裁定结果获得客户极大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