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终审民事判决,大成南京分所高级合伙人单文峰律师代理的南京某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高新技术公司”)诉江苏某科技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刘某某共同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获得胜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判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判令二被告赔偿巨额经济损失。
一、代理技巧
单文峰律师在该案原一审诉讼存在较大败诉可能、原告高新技术公司在临近一审审限不到一周、一审判决即将下达的情况下临危接受委托,经过梳理案件基本情况和认真分析,以追加被告、变更诉请为由,果断建议高新技术公司撤回起诉,为调整诉讼策略、完善诉讼方案争取了时间。
撤回原诉讼后,单文峰律师在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代理高新技术公司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之诉,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原告高新技术公司诉求终获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
二、主要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二被告是否侵害了
高新技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诉讼期间,被告科技公司先后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了数十份证据,以证明其不侵权主张。
针对被告科技公司主张,原告高新技术公司按照“接触加相似”原则,向法庭提交了三十余份证据,证明刘某某原系高新技术公司职员,亦系涉案软件的参与开发人员,后刘某某从高新技术公司离职入职科技公司,其可能接触到涉案软件;同时,原告在被告先后三次对一审法院摇号确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向法庭就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与公证保全的涉嫌侵权软件的近似性进行当庭比对演示,证明二者在程序逻辑、结构、文件命名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得到法院支持并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三、办案效果
自高新技术公司提起诉讼之日,本案历时达4年之久,从一审可能败诉到最终维权成功,不仅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知识产权权利,也是大成南京分所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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