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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李敏、蒋成连律师:专业辩护终改变定性,情理之辩获宣告缓刑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1年4月,李某依托运佳公司,通过网上直播授课、线下开办讲座的方式,讲授易经、风水学等内容,传播“元法七维”。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等人打着传播国学传统文化的幌子,以传播“元法七维”为名,在网上直播授课、线下开办讲座,实为拉人头、骗取会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提供讲座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9600元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没有创造价值,经营模式难以为继,用后加入者的钱财支付给先加入者,通过发展下线牟利,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截止案发,该组织发展会员人数一千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李某及财务负责人游某某、总经理谢某某、各团队长、各讲师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李某、游某某、谢某某系主犯。



二、辩护路径







1:一审作“无罪+从犯”辩护,未获采纳。


  一审期间,辩护人从几个层次对游某某进行了辩护:运佳公司以收取学费提供易经、风水授课的经营模式获利,该公司收取学费后确实提供了易经、风水学授课,没有骗取财物;学员支付费用享受相应的服务,就是交易创造价值的过程。不能因为商品是无形服务而否定其创造价值的客观性;游某某是基于与李某的特殊关系帮其从事了一般的劳务性工作,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使认为游某某涉嫌该罪,其也应当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无奈上述意见未获一审法院采纳,游某某作为第二被告人,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2:二审调整战术,主攻“从犯+缓刑”,终获支持。


  二审阶段,辩护人在与检察官交换意见时了解到,当地法院已有类似模式被认定为传销的先例,且本案另案处理的其他案件判决已生效,因此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辩护人积极调整战术,将主攻方向改为从犯,从游某某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实行行为、游某某既不参与管理决策也不享有提成、分红或其他激励性待遇、指控时段游某某一人照看两名幼子不可能有担任财务负责人的时间精力等方面论证,游某某至多只能是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通过与检察官的反复沟通,检察官基本接受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游某某也表示,如认定其系从犯,其愿意认罪认罚。


  减轻处罚不等于缓刑。事实上,本案其他已被认定为从犯的被告人也多是实刑,且未上诉。为说服合议庭对游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递交了游某某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游某某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游某某父母关于年老无力抚养幼子的说明等关于量刑的证据,从国法天理人情角度论证对游某某适用缓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终获合议庭的支持。



三、办案心得



1:检律良性互动,赢得检察官支持。


  二审期间,与检察官良性互动意义重大。对于上诉案件,检察官往往更容易先入为主。此时与检察官沟通,有理有据地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既有利于检察官审查案件,客观上也能为当事人多争取一次“审理”的机会。辩护人通过与检察官反复沟通,为本案的改判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其一,有取有舍,庭前就从犯问题与检察官基本达成一致意见,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其二,促成本案二审得以开庭审理;其三,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支持辩护意见的出庭意见,更易获得合议庭的认同。



2:坚定辩护观点,善用类案检索。


  关于从犯,法律规定极为简洁。但如何理解“次要或辅助作用”,观点不一。辩护人一方面论证游某某并非犯意的发起者,也非犯罪行为的纠集者、决策者,其行为应属“辅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大量类案检索进行佐证说明。通过检索发现,司法实践中对财务负责人要么不追究刑事责任,要么认定从犯。特别是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未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崔称心认定为从犯,后被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8刑终47号刑事判决书纠正,崔称心的刑期也由五年改为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类案检索报告对本案最终的改判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3:辅以情理之辩,争取缓刑结果。


  对于可以适用缓刑的案件,如何说服法官宣告缓刑,着实是个老大难问题。对此,辩护人习惯围绕刑罚目的展开论证。如在本案中,辩护人辩论时称,“游某某与李某共育一女一子,基于特殊关系,帮李某管理了部分资金账户,也因此卷入本案。游某某被抓获时儿子尚不满一周岁,女儿不满三周岁。时至今日,游某某已被羁押近两年,对于一个被告人来说,这已经属于一个不轻的刑罚;对于一个有两名幼子的母亲来说,这更是对其终生难以磨灭的惩罚,是其对年幼子女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这个教训必然是刻骨铭心的。对游某某适用缓刑能够更好地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最终,游某某能在其他刑期更低的从犯未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得以适用缓刑,情理之辩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